独立法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 第四节 独立平行离场
第四十一条
实施平行跑道独立平行离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跑道中心线的间距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两条离场航迹在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建立不小于15度的扩散角; (三)具有能够在跑道末端外2千米以内识别航空器的监视雷达设备; (四)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已经制定相应的管制指挥程序,保证航空器离场能够按照规定的扩散航迹飞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 第四节 独立平行离场
实施平行跑道独立平行离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跑道中心线的间距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两条离场航迹在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建立不小于15度的扩散角; (三)具有能够在跑道末端外2千米以内识别航空器的监视雷达设备; (四)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已经制定相应的管制指挥程序,保证航空器离场能够按照规定的扩散航迹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