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 第三节 相关平行仪表进近

第四十条

已建立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的航空器之间的雷达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个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的航空器之间的雷达间隔不小于5.6千米。航空器之间存在尾流影响的,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尾流间隔; (二)在两条相邻的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同时进近的航空器之间的雷达间隔不小于4千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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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