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 第三节 相关平行仪表进近
第三十八条
实施相关平行仪表进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两条跑道中心线的间距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使用雷达引导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 (三)配备适当的监视雷达设备,其方位精度不得小于0.3度,更新周期不得大于5秒; (四)两条跑道上都在进行仪表着陆系统进近; (五)管制员已经告知航空器两条跑道都可以实施进近,或者航空器通过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已经收到此项情报; (六)一条跑道的进近复飞航迹与相邻跑道的进近复飞航迹的扩散角不小于30度; (七)进近管制员具备超控塔台管制员无线电通话的能力。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