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 第二节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
第三十六条
航空器实施平行跑道独立仪表进近时,管制员应当对其实施持续的雷达监控,直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方可终止雷达监控: (一)航空器之间已经建立了目视间隔,且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已经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的程序,保证雷达管制员能够随时掌握使用目视间隔的情况; (二)航空器已经着陆; (三)航空器复飞至距离跑道起飞末端外至少2千米并且与其他航空器之间已经建立安全间隔。 通常情况下,管制员无须通知航空器雷达监控已经终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