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 第二节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
第三十一条
管制员指示航空器以一定的航向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时,应当证实航空器应该使用的跑道,并且应当将下列信息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一)航空器相对于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某定位点的位置; (二)航空器建立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之前应当保持的高度; (三)发布航空器在其应该使用的跑道上作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的许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 第二节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
管制员指示航空器以一定的航向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时,应当证实航空器应该使用的跑道,并且应当将下列信息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一)航空器相对于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某定位点的位置; (二)航空器建立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之前应当保持的高度; (三)发布航空器在其应该使用的跑道上作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