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 第二节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
第二十九条
管制员应当为在同一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的航空器之间提供不小于5.6千米的雷达间隔。航空器之间存在尾流影响的,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尾流间隔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 第二节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
管制员应当为在同一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的航空器之间提供不小于5.6千米的雷达间隔。航空器之间存在尾流影响的,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尾流间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