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 第二节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

第二十七条

雷达引导航空器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时,最后的引导必须能够使得航空器以不大于30度的角度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并且在切入前至少有2千米的直线平飞阶段。雷达引导还应当使得已建立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的航空器在切入仪表着陆系统下滑道之前,至少有4千米的平飞阶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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