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平行跑道运行 / 第二节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

第二十五条

实施独立平行仪表进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跑道中心线的间距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跑道中心线的间距小于1310米但不小于1035米的,配备适当的二次监视雷达设备,其方位精度不得小于0.06度,更新周期不得大于2.5秒,且具有位置预测和偏航告警功能的高分辨率显示器; 2.跑道中心线的间距小于1525米但不小于1310米的,可以配备相同或者优于本条第(一)项3中的二次监视雷达设备,但应当确定该设备能够保证航空器的运行安全; 3.跑道中心线的间距大于或者等于1525米的,配备适当的监视雷达,其方位精度不得小于0.3度,更新周期不得大于5秒。 (二)两条跑道上都在实施仪表着陆系统精密进近; (三)一条跑道的复飞航迹与相邻跑道复飞航迹的扩散角不小于30度; (四)已完成对最后进近航段附近区域内的障碍物的测量和评估工作; (五)管制员应当尽早通知航空器驾驶员使用的跑道号和仪表着陆系统航向台频率; (六)使用雷达引导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 (七)在两条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之间等距离设立至少610米宽的非侵入区,并且将其显示在雷达显示器上; (八)有专职雷达管制员对每一条跑道进近的航空器进行监视,以保证当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小于300米时,符合下列规定: 1.航空器没有进入划定的非侵入区; 2.在同一个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的航空器之间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最小纵向间隔。 对于机场海拔高度低于1525米,且跑道中心线间距不小于2745米的平行跑道,可以不设专职雷达管制员对每一条跑道进近的航空器进行监视,其职责由为该跑道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的管制员承担。 (九)在未设立专用管制频率供雷达管制员指挥航空器直至着陆的情形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相邻的最后进近航迹上的两架航空器中较高的航空器切入仪表着陆系统下滑道前,应当将航空器通信移交给相应的塔台管制员; 2.监视每条跑道进近的雷达管制员或者承担相应职责的进近管制员,应当具有对相应的机场管制频率超控的能力。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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