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运行模式和跑道间距 / 第二节 跑道间距条件

第十四条

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760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隔离平行运行的模式运行。出现下列情形的,跑道中心线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进近的方向为准,当进近使用的跑道入口相对于离场跑道入口每向后错开150米时,平行跑道中心线的最小间距可以减少30米,但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0米,具体要求在本规定附件1《附图》图一中规定; (二)以进近的方向为准,当进近使用的跑道入口相对于离场跑道入口每向前错开150米时,平行跑道中心线的最小间距应当增加30米,具体要求在本规定附件1《附图》图二中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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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