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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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