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评审规则 / 第七条独立法条商标评审规则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