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条

第四章 证据规则

第五十条

评审程序中,当事人在申请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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