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证据规则

第四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做出判断。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