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证据规则

第四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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