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评审规则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证据规则第四十四条评审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有对方当事人的,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当予以采信。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