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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