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审 理

第三十三条

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决定、裁定。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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