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审 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予以结案: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三)当事人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案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 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予以结案: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三)当事人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案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