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

第三章 审 理

第三十条

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原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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