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评审规则 / 第三条独立法条商标评审规则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