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六条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做出决定或者裁定。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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