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评审规则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名称或者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依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