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名称或者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依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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