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申请书、答辩书、意见书、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副本,副本内容应当与正本内容相同。不符合前述要求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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