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