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评审规则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八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八条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