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