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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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