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