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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