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三节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
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