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三节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节所述的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 (二)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三节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本节所述的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 (二)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