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三节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本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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