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二节 申报文件与程序第三十八条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凭商务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无加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