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二节 申报文件与程序

第三十七条

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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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