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一节 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并购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信誉良好且有相关从业经验; (二)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 应有调查并分析境外公司注册地和上市所在地法律制度与境外公司财务状况的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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