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一节 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以下称“并购顾问”)。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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