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 第一节 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 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三) 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四) 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前款第(三)、(四)项不适用于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