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第六条第六条代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船舶无线电台执照的单位,在核发执照时,应向船舶主管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