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代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船舶无线电台执照的单位,在核发执照时,应向船舶主管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