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和更换船舶电台执照,必须如实填报“船舶无线电设备核定表”一式四份,并由主管领导签字负责。核发执照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必要时应对所报无线电设备进行审核。核定表由核发单位留一份存查,退申请单位一份,其余两份分别送船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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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