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参加国际航运的船舶申领国际航运船舶电台执照,应持由其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和原执照办理。国际航运任务完成后,应将国际航运船舶电台执照交核发单位注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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