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参加国际航运的船舶申领国际航运船舶电台执照,应持由其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和原执照办理。国际航运任务完成后,应将国际航运船舶电台执照交核发单位注销。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