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发交通系统和非交通系统所有参加国际航运船舶的国际航运船舶电台执照。负责核发沿海部属各海运局、远洋公司、救捞局、航道局、海上安全监督局、航务工程局、各院校、部和地方双重领导的沿海港务局、秦皇岛港务局、大连轮船公司的船舶,以及中外合营公司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的电台执照。 长江航务管理局代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发长江沿线各港务局,部属航运、航道、航政、公安、工程、工厂等单位的船舶的电台执照。 黑龙江航运局代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发黑龙江航运局所属单位的船舶的电台执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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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