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第九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