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九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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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