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七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三)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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