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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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