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