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