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托管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实施监督,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做好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服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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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