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遇到下列极端风险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可以使用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一)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出现兑付风险; (二)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持有资产的流动性难以满足赎回要求; (三)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时,需要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风险资产。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购买相关金融工具的价格不得低于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前述事项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涉及到银行间市场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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