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投资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综合运用外部信用评级与内部信用评级结果,按照审慎原则具体限定不同信用等级金融工具的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货币市场基金已投资的信用类金融工具建立内部评级跟踪制度与估值风险防范机制,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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