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宣传推介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二)侵占或者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三)欺诈误导投资人; (四)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五)泄露投资人客户资料、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 (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