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宣传推介与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宣传推介材料,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收益,不得使用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相匹配的表述,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除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者发放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不得片面引用或者修改其内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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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