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

第十四条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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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