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第十四条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